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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高校的技术转移模式及启示

文章来源: 国际技术转移公众号 / 网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6-05-30      浏览次数:



        德国的技术转移体系建立在高水平的科研基础和完整的科研体系之上,主要包括德国技术转移中心、公共研究机构、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以及高校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或公司等技术转移机构。德国高校通过与企业科研合作直接进行技术转移或通过设立专门技术转移机构进行专业技术转移,并注重政策激励,激发发明人进行转化。波鸿鲁尔大学(简称RUB)通过设立Rubitec公司,直接进行技术转移,实践中形成特有的技术转移模式,对我国高校技术转移工作有诸多启示。
 
      德国的技术转移体系
 
      德国有着深厚的科学传统和强大的科学基础,科技水平始终保持在世界前列。德国科研工作主要由高校、科学协会(如马普学会)、州立科学院和企业四大系统承担。其中高校是科研支柱,每年高校科研经费约占科研总投入的三分之一。德国的技术转移体系是建立在其科研体系基础之上的,科研机构不仅从事技术创新活动而且也深入到技术转移和推广的工作中。
 
      德国高校的技术转移模式
 
      一是与企业科研合作,直接进行技术转移。首先,在德国,企业一直是科研创新的主体。德国的大型企业普遍设有研究部和开发部,分层次展开科研活动。其次,企业与高校的科研合作非常普遍。为科研成果迅速转化,德国高校的科研活动十分注重与企业的合作,政府也积极参与并倡导校企合作,建立校企合作研究中心。这种校企合作的研发模式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一体,以科研带动教育与生产,优化配置了高校的学术资源,将其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
 
      二是专门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或公司,进行专业技术转移。德国很多大学设有专门的部门联系与相关企业的合作事宜。同时,德国工商会提供的数据显示,80%的德国企业已经把高校科研成果市场化看成企业技术创新的一条捷径。德国许多大型企业都在高校开办研究机构,充分利用高校的科技优势为企业生产服务。
 
      三是注重政策激励,激发发明人转化。德国法律保护科学家从事自由的研究工作,大学教授作为自由发明人对其研究成果的应用和专利申请有权独自决定。2002年,德国政府司法部门修改了有关法规条款,将发明成果的产权关系从发明者调整到发明者所属研究机构。研究机构享有对发明者在职务中创造的发明,而非职务发明可以由发明者自由支配,但必须依照规定向所属研究机构登记报告。产权关系调整后,许多德国许多研究机构都成立了“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部门”(IPO/TTO)。根据相关法规,产权人和发明人享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发明人可以从发明实施净收益中获得30%的奖励),从而促进了德国的专利发明成果的产业化。
 
      波鸿鲁尔大学的技术转移
 
      波鸿鲁尔大学建立于1962年,位于德国人口最多、也是德国经济最发达的联邦州——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北威州)。RUB拥有德国最为完整的专业设置,共有20个系及100多个不同专业,形成一系列优势专业和学科,在德国特别研究领域DFG的排名评选中位居前列。
 
      强大的学科与科研实力使RUB产生了大量创新成果,并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技术转移,服务经济发展。RUB通过设立Rubitec公司,直接进行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
 
      Rubitec公司是RUB的全资公司,设立于1998年,也是德国北威州同类公司中的第一家公司,公司现有18名员工,作为RUB的技术转移公司,与RUB紧密相连,负责对接RUB的研究和开发活动,旨在促进RUB的研究和开发成果快速高效的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其运作模式如下:一是发起和管理R&D项目,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Rubitec为德国中小企业提供与RUB的合作机会,协助研发项目的启动,支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可销售的产品和工艺;帮助项目通过北威州和联邦政府(BMBF,联邦经济和技术部)的支持方案;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包括,为企业提供RUB的技术装备和设备,为企业提供法律和会计方面服务;帮助研究项目寻找投资或资金。
 
      二是评估专利申请和许可,建立利益分配机制。Rubitec负责RUB发明专利申请和许可。对RUB教授的发明的新颖性和市场潜力等进行分析和评估,并进行专利申请辅导。德国专利申请周期长、花费多、维持费用较高,只有技术转移工作人员意识到专利具有很好的市场化前景的时候才会申请专利。在RUB,如果教授或研究人员准备申请专利,RUB先对拟申请的专利进行预评估(每年一般有30~40个专利申请),经过评估,Rubitec一般帮助其中的5~10个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申请成功后,转让或许可收益分配时,一般教授占30%、RUB占30%、Rubitec占30%。
 
      三是对接中小企业,促进RUB研发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德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众多,这些中小企业往往对大学的技术更感兴趣,也更易于吸收大学的技术。RUB工作的重心也就转移到了中小企业上,协助中小企业明确其技术需求,为科研成果的工业应用进行开发等。对RUB科研人员的新成果进行发布,并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匹配分析,实现了高效率的大学专利技术转移。
 
      四是发起和促进初创的大学衍生企业。Rubitec为初创企业创始人提供建议及协助实施他们的经营理念,支持企业申请各类资助,帮助企业寻找风险投资。
 
      对我国高校技术转移工作的启示
 
      一是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并明确其功能定位。首先是技术转移机构与大学的关系方面,德国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多是高校拥有100%股权的子公司,RUB通过书面协议形式向Rubitec公司授权,全权委托处理RUB的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事务。其次是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从创新技术到形成专利的指导(考虑市场前景),专利申请的代理、咨询、服务等。最后是对学校专利申请工作的管理并对研究成果潜在市场机会做评估,选择恰当的知识产权策略和技术转移策略,以便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是明确技术转移机构的职责任务。借鉴RUB下属Rubitec公司的运营经验,需要进一步明确技术转移的职责任务,主要包括:向研究者提供日常的技术转移信息、向研究者提供知识产权问题咨询、审查研究者提交发明申请是否可以进行专利申请、评估研究者提交发明申请是否具有潜在商业价值、委托和指导外部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事务、和工业界接触以便建立伙伴关系、联系投资家和企业家建立合作关系、寻找合适的开发基金和风险基金项目、承担研究者对外的意向性协议和许可协议谈判和协议签署、为研究者和工业界的合作提供指导性意见和政策文件、研究者的专利和许可战略的制定和开拓策略、评估创业公司的创建理念并协助和辅导制定经营计划和融资方案等。
 
      三是完善技术转移相关激励政策。技术转移过程中要在政策上考虑到各方需求。第一层面利益相关者包括学术型企业家、研究所、有关部门、研究人员和团队、技术转移机构;第二层面利益相关者是科学园、孵化器、投资家、国家及区域或地方机构。需要处理好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和利益需求关系。
 
      目前,我国高校技术转移激励政策亟待完善:(1)出台科技成果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如《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规范科技成果的申报、奖励及保护;《专利管理办法》,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2)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体系。支持有学术或产业导向性的研究开发;设立科技创新基金,资助已受到各类政府基金资助并已完成小试、具备进一步扩大试验条件、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出台《技术入股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和规范学校以技术成果(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出资入股行为,进一步激活高校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四是建立不同专业类型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技术转移团队需要不同专业类型的专业人才,包括不同学科领域的技术专家、经济与法律事务专家、专利事务专家以及行政管理事务人员等。一般根据每一个技术转移项目属性要求来临时搭建项目工作团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工作团队有科学家、经济专家及法律或专利专家组成。
 
      五是创新基金资助模式,促进大学衍生企业。大学衍生企业(Spin-offs)是RUB技术转移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级政府、投资机构联合高校设立了各种孵化基金、创业基金,支持高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有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产业化项目以及优秀的大学生进行科技创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已成为卓越人才培养的重要部分,这些大学生创业项目也有效地转化了学校的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