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动高新区“双创特区”建设,围绕创业创新企业成长阶段需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营造便捷准入环境
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快实施网上电子核名,加快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高新区免费为双创企业提供人才招聘、培训、咨询等服务。
二、建设创客空间硬载体
(一)支持引进知名企业在我区设立众创空间,鼓励区内企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改造成互联网+、智能硬件、生物医药等特色鲜明、需求明确的众创空间。经认定,对于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场所建设与设施维护改造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完成投资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建立众创空间综合评价体系,重点在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运营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达到标准的,按照不超过35元/平米/月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众创空间发生的房租、水、电、暖气、网络等运营费用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
(三)鼓励孵化器提质增效,强化服务中小微企业和推动创业创新的能力。对新认定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上级资金的50%。
三、保障双创企业物理空间
对于入驻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区域内新成立的创新型创业企业、团队,三年内,按市场价格最高不超过35元/平米/月,为其提供人均1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免租金办公场地。对于获得首轮300万元以上融资的企业,增加两年免租期,单个企业最高可享受五年免租期。
四、营造创业创新软环境
(一)支持举办有助于推进创业创新的各类活动,经审核,给予承办单位不超过活动实际总支出金额50%的补贴,对每个承办单位每年补贴累计不超过50万元。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众创空间运行机构共同联办创业创新培训、创业赛事、创业交流等活动,打造“合创汇”等高新区自有品牌。
(二)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创办“创客学院”,开设系统化、专业化的创客培训,对于收效显著、影响力大的项目授予“梦想课堂”称号,给予不高于实际支出金额50%的补贴,对每个学院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对号召力强、成效显著的导师,授予“高新区优秀创业导师”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小微企业创办(领办)人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创客培训,给予不高于实际缴费50%的补贴,每家企业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
(三)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加大政府采购对创业创新企业的支持,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采购的支持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
五、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
(一)鼓励孵化+融资模式支持双创企业。对于由创业服务机构设立,专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和团队的天使投资基金,经认定,合肥高新区政府引导基金最高可按20%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孵化器出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政府引导基金出现20%以下亏损;对投资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和团队出现亏损的天使投资基金,经认定,区财政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投资风险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25万元,对每家机构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建立委贷基金(不低于100万元),为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和团队提供委托贷款,经认定,区财政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创业服务机构贴息支持,年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
(二)做大青年创业引导资金和区属天使投资基金规模。推进“政保贷”、“创新贷”、“银政易贷”等财政金融产品提标扩面,对小微企业及创业创新企业的支持比例不得低于80%。经认定,对通过上述金融产品获得融资的小微企业、创业团队,按照同期基准利率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支持。
(三)鼓励银行新设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特色)支行,引导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评审模式,每年对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给予评估,根据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科技工作者创业创新
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当年技术合同登记额在100万以上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科研成果登记方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七、支持中科大先研院、工大智能院、中科院创新工程院等协同创新平台成果就地转化
对协同创新平台转化给高新区内企业使用的科研成果,经认定,按实际发生交易费用的5%给予协同创新平台奖励,每家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协同创新平台将科研成果在高新区就地转化设立公司,经认定,给予公司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年的人才补贴(限3人),每家企业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八、打造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创业创新电子券政策试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创业创新电子券,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检验测试平台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免费购买所需科技服务。
九、建立宽容保障机制
入驻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其最长2年的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第一年全额补贴,第二年减半补贴。对在孵化器注册、创业活动持续1年以上、创业失败的在孵企业核心团队成员,参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配套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风险援助金。
本意见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高新区;设立“创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本意见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执行,有效期1年,申报细则另行发布。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