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2月,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配套文件的针对性、操作性,省政府决定对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创新能力评价5个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将国家重点新产品研发后补助实施细则纳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新制订加强实验室建设、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科技保险试点工作3个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补助资金从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有关单位获得的补助资金应用于研究开发,研究开发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按照《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4〕1000号)规定执行。
二、阜阳、亳州、宿州市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补助资金比例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20%。
三、各市政府对申请补助资金的相关材料严格进行审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省诚信数据库,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由省科技、财政部门按追缴款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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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细则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0日